為進一步規范學校的各項競賽管理與獎勵辦法,提高教師(或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各類競賽的積極性,促進學校人才培養質量的提升,擴大學校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成立競賽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相應分管工作的副校長任副組長,各賽項相應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競賽領導小組負責各類競賽的領導、審批、協調、組織、監督等工作,認定各類技能競賽級別。領導小組下設技能競賽和文體活動競賽兩個辦公室,技能競賽辦公室設在教務科,文體活動競賽辦公室設在學生科,分別負責競賽相應的具體工作。
第二條 競賽準備工作的審批。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的所有競賽由學校統一組織或承辦。教師本人參賽或競賽指導教師提交參賽計劃書,經相應職能部門同意后報送競賽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并在校內相應范圍公示,明確參賽類別及等級。如需進行集訓的,須在集訓開始前一周提交。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教師、學生參加的各級各類比賽的管理和獎勵。未經過學校批準,以個人名義參賽獲獎的教師、學生及指導教師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技能競賽
第四條 技能競賽活動指由國家部委、省廳(局)、地市及學校組織的各類非營利性質,旨在提高技能水平為目的的技能競賽。其中國家級和省級獲獎人員須以學校為參賽單位。
第五條 技能競賽分為國家級、省級、地區級和校級。國家一類是指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牽頭舉辦的全國性職業技能競賽;國家二類是指由教育、行業主管部委下屬機構、國家一級學(協)會等牽頭舉辦的全國性職業技能競賽;省級一類是指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牽頭舉辦的全省性職業技能競賽;省級二類是指由廳局(委)下屬機構、省級學(協)會等牽頭舉辦的全省性職業技能競賽;地區級是指由市教育局、人保局組織的技能競賽。校級是指由學校競賽領導小組批準,教學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的技能比賽。
第六條 參賽計劃書內容應包括比賽的差旅費、必要的參賽耗材費、服裝費、道具費、參賽人員名單及其職責、賽前集訓的次數、時間以及所需購買的培訓材料、器材的詳細清單、資金預算等內容。為參賽所購買的器材、設備、配套書籍、輔導材料等物資,于集訓開始時納入財產管理,集訓結束后將相關器械保留登記入庫,以備二次使用。
第七條 參賽計劃書執行情況的監督。參賽計劃書通過審批后,應嚴格執行,專業科主動承擔組織監督職責,教務科及教學診改與督導室依據參賽計劃書不定時抽查。監督和抽查工作應有書面記錄,以備查詢。在檢查過程中第一次發現未到指導學生競賽指導現場且無正當理由扣除指導課時費的一半,兩次則無指導課時費。確需變動的須由教務科備案,如有較大變動的須提交分管副校長審批。
第八條 指導課時費計算(僅適用于指導技能競賽)。競賽指導課時費采取一次性發放,每隊指導教師的指導課時費由:指導節次、基礎課時津貼、系數三部分組成。即,指導課時費=指導節次×基礎課時津貼×系數。
指導節次:按下表(見表2)中最高控制課時核定標準分級執行,核算課時量時根據實際指導記錄計算課時,但不得超過最高控制課時。
基礎課時津貼:指學??冃ЧべY中規定的教學課程基礎課時津貼,該標準以參賽學期已公布的學??冃ЧべY中規定教學課程基礎課時津貼為準。
系數:教師指導學生競賽獲得相應等級獎勵教學課程津貼分別按不同的系數發放(見表1)
表1 指導技能競賽系數標準
類別 |
等級 |
系數 |
國家級一類 |
一等獎 |
1.8 |
二等獎 |
1.6 |
|
三等獎 |
1.4 |
|
國家級二類 |
一等獎 |
1.6 |
二等獎 |
1.4 |
|
三等獎 |
1.2 |
|
省級一類 |
一等獎 |
1.6 |
二等獎 |
1.4 |
|
三等獎 |
1.2 |
|
省級二類 |
一等獎 |
1.2 |
二等獎 |
1.0 |
|
三等獎 |
0.8 |
|
市級 |
一等獎 |
1.2 |
二等獎 |
1.0 |
|
三等獎 |
0.8 |
|
其他 |
0.5 |
表2 技能競賽項目核定標準
|
國家級一類 |
國家級二類 |
省級一類 |
省級二類 |
市級 |
校級 |
最高控制課時 |
最高按240節次計 |
最高按200節次計 |
最高按200節次計 |
最高按120節次計 |
最高按100節次計 |
最高按80節次計 |
第九條 競賽結束后獲獎指導教師應提供參賽獲獎證書的原件,由獲獎指導教師所在專業科初審后,將其復印件存檔,并報教務科匯總備案。
第十條 教師指導各級各類技能競賽獎項的獎勵標準(單位:元)
競賽級別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國家一類 |
10000 |
8000 |
6000 |
國家二類 |
4000 |
3000 |
2000 |
省級一類 |
4000 |
3000 |
2000 |
省級二類 |
1500 |
1000 |
800 |
市級 |
1000 |
800 |
600 |
第十一條 教師參加各級各類技能競賽獎項的獎勵標準(單位:元)
競賽級別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國家一類 |
12000 |
10000 |
8000 |
國家二類 |
5000 |
4000 |
3000 |
省級一類 |
5000 |
4000 |
3000 |
省級二類 |
2000 |
1500 |
1000 |
市級 |
1500 |
1000 |
800 |
第十二條 學生參加各級各類技能競賽獎項的獎勵標準(單位:元)
競賽級別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國家一類 |
1000 |
800 |
600 |
國家二類 |
600 |
400 |
200 |
省級一類 |
600 |
400 |
200 |
省級二類 |
200 |
150 |
100 |
市級 |
100 |
80 |
50 |
校級 |
100 |
80 |
50 |
第十三條 同一競賽項目中既有個人又有團體獲獎,從高計獎,不重復計獎;團體獎按第十、十一條獎勵標準所獲相應等級獎勵標準乘以2.0倍計發給教師(不包含學生)。
第十四條 教師參加論文評獎、課題評審、教學成果評定及班主任技能競賽等項目按教師本人參加相應層級技能競賽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教師獲獎情況與各類培訓及職稱評定重要參考;學生獲獎情況可作為評定獎學金、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等的重要參考,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就業時給予優先推薦。
第三章 文體活動競賽
文娛活動:對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各類文娛活動;體育競賽:對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各級各類體育競賽。
第十六條 文體活動競賽指由國家部委、省廳局及學校組織的各類非營利性質文體活動競賽。其中國家級和省級獲獎人員須以學校為參賽單位。
第十七條 教育主管部門主辦的各級各類文娛活動包括:如藝術展演、文化藝術節、文明風采等比賽。體育競賽是指在由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國家學生體育聯合會、省教育廳、省體育總局主辦的各級各類比賽。文體項目參賽需經過競賽領導小組的批準方可參加。
第十八條 學校對文娛競賽獲獎教師或指導學生獲獎進行表彰和獎勵,文娛競賽獎勵標準如下:
獲獎等級 |
獎勵標準(元/項) |
國家一等獎 |
5000 |
國家二等獎 |
1000 |
國家三等獎 |
500 |
省級一等獎 |
300 |
省級二等獎 |
200 |
省級三等獎 |
100 |
第十九條 學生獲獎進行表彰和獎勵,文娛競賽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獲獎等級 |
獎勵標準(元/項) |
國家一等獎 |
600 |
國家二等獎 |
500 |
國家三等獎 |
400 |
省級一等獎 |
200 |
省級二等獎 |
150 |
省級三等獎 |
50 |
第二十條 學校對體育競賽獲獎教師或指導學生獲獎進行表彰和獎勵體育比賽獎勵標準如下:
獲獎等級 |
獎勵標準(元/項) |
國家級第1名 |
5000 |
國家級第2名 |
1500 |
國家級第3名 |
1000 |
國家級第4名 |
800 |
國家級5-8名 |
600 |
省級第1名 |
400 |
省級第2名 |
300 |
省級第3名 |
200 |
省級第4名 |
100 |
第二十一條 學生獲獎進行表彰和獎勵,體育比賽獎勵標準如下:
獲獎等級 |
獎勵標準(元/項) |
國家級第1名 |
600 |
國家級第2名 |
500 |
國家級第3名 |
400 |
國家級第4名 |
300 |
國家級5-8名 |
100 |
省級第1名 |
100 |
省級第2名 |
80 |
省級第3名 |
60 |
省級第4名 |
40 |
第二十二條 單一競賽項目,只按最高獎項給予獎勵,不重復計算。同一大類競賽中的各項目均獲獎的,可以累加計算獎金。
第二十三條 10人以上的集體項目按照單項獎金的2倍進行獎勵,團體總分名次不再獎勵(除非比賽只設團體總分獎)。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競賽結束后由競賽報送部門統一審核后報學校審批。需在比賽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及時將榮譽證書(獎杯)原件交由相應的職能部門復核,并上交證書(獎杯)的掃描圖片或照片作存檔。
第二十五條 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原有關條款停止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校辦、教務科和學生科負責解釋,自頒布日起實施。
附:競賽審批表
姓名 |
|
參與教師姓名 |
|
|||
競賽項目名稱 |
|
競賽時間 |
|
|||
競賽工作計劃 |
|
|||||
競賽辦公室意見 |
|
|||||
競賽認定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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